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案件;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案件;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