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修改公司章程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因为发生变更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住所或营业场所、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而引起公司章程内容变更的,不需申请修改章程,应将修改后的章程向监管机构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