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财务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的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货币经纪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消费金融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四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