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申请在境内独资或者与境内出资人合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境外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为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
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从事货币经纪业务20年以上,经营稳健,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经营业绩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有从事货币经纪服务所必需的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
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