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五章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取证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证据包括: 第三十六条 调查人员应当收集当事人有无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三十七条 调查人员收集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三十八条 调查人员收集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十九条 调查人员收集物证时,应当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第四十条 调查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询问应当分别进行,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签章。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 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提取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四十二条 调查人员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提取有关证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四十三条 调查人员可以直接提取当事人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库中的数据,也可以采用转换、计算、分解等方式形成新的电子数据。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拒绝在证据材料上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告知其不利后果,并在调查笔录上载明或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记载的有关违法、违规事实予以确认的,视为自认,可以作为认定违法、违规事实的证据。 第四十六条 对司法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保存、公布、移送的证据材料,经审查认定其真实合法性后,可以作为本机构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四十七条 调查人员应当对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编号,制作证据目录和证据说明。 第四十八条 其他有关收集和审查证据的要求,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参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