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调查人员应当对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编号,制作证据目录和证据说明。

证据分类编号应当以符合案件事实证明逻辑的方式编制,证据说明应当包括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