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监督检查部门认为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必须制作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案件来源;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调查取证过程;

机构违法、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

直接负责的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相关证据以及责任认定情况;

行政处罚时效情况;

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和采纳情况;

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风险、损失以及违法所得情况;

是否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

行政处罚建议、理由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