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四章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调查 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登记封存措施和《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十七条 立案前核查或者现场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符合行政处罚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认定违法、违规事实的证据,但应当在调查报告中载明上述情况。 第二十八条 调查人员在调查或者现场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银监会或银监会派出机构颁发的工作证件和执法文书。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异地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为发生地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告知行为实施主体所在地的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条 需要银监会派出机构协助调查的,调查机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协助机构应当在收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查。需要延期的,协助机构应当及时告知调查机构,但延期不…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部门发现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管辖的,应当及时依法向有关部门移送处理。 第三十二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或者调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对直接负责的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责任一并进行调…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9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的,经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以延长调查期限。 第三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监督检查部门认为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必须制作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