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立案前核查或者现场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符合行政处罚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认定违法、违规事实的证据,但应当在调查报告中载明上述情况。

立案前核查或者现场检查过程中取得的证据材料,违反取证程序或者不符合行政处罚证据要求的,不得作为认定违法、违规事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