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调查人员可以直接提取当事人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库中的数据,也可以采用转换、计算、分解等方式形成新的电子数据。

收集电子数据应当注明收集方法、收集时间、收集人和证明对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