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五章 取证 第四十五条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取证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记载的有关违法、违规事实予以确认的,视为自认,可以作为认定违法、违规事实的证据。 当事人对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记载的有关违法、违规事实不予确认的,若无其他类型证据予以佐证,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违法、违规事实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