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四章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机构变更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五十七条 法人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变更住所,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股权,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分立,合并和临时停业等。 第五十八条 法人机构变更名称,名称中应标明“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联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机构种类… 第五十九条 法人机构变更住所,应有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第六十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变更组织形式,须按相关金融机构设立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 第六十一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股权变更,受让人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发起人(出资人)资格条件。 第六十二条 法人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其股东(社员)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发起人(出资人)资格条件。 第六十三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境内外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向证监会申请之前,应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六十四条 法人机构修改章程行政许可权限适用于本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分立、合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 第六十六条 上述变更事项,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报上级监管机关决定的,自上级监管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同一监管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的… 第六十七条 法人机构本部连续停止营业时间3天以上6个月以内为临时停业。法人机构本部的临时停业由法人机构作为申请人。 第二节 分支机构变更 第六十八条 分支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机构升格、降格,临时停业等。 第六十九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名称中应标明“分行”、“支行”、“分理处”、“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和“分公司”等机构种类的字样,并符合惟一性和商誉保护原则。 第七十条 分支机构升格,应符合拟升格机构的设立条件,并通过行政许可。 第七十一条 分行降格为支行的,由拟降格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其他情形的分支机构降格不需行政许可,但应事后报告决定机关。 第七十二条 上述变更事项,由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提出申请。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报上级监管机关决定的,自上级监管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 第七十三条 分支机构连续停止营业时间3天以上6个月以内为临时停业。分支机构的临时停业由法人机构作为申请人。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