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名称中应标明“分行”、“支行”、“分理处”、“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和“分公司”等机构种类的字样,并符合惟一性和商誉保护原则。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由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