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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二节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二节

第四章 机构变更

第二节 分支机构变更

第六十八条 分支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机构升格、降格,临时停业等。 第六十九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名称中应标明“分行”、“支行”、“分理处”、“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和“分公司”等机构种类的字样,并符合惟一性和商誉保护原则。 第七十条 分支机构升格,应符合拟升格机构的设立条件,并通过行政许可。 第七十一条 分行降格为支行的,由拟降格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其他情形的分支机构降格不需行政许可,但应事后报告决定机关。 第七十二条 上述变更事项,由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提出申请。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报上级监管机关决定的,自上级监管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 第七十三条 分支机构连续停止营业时间3天以上6个月以内为临时停业。分支机构的临时停业由法人机构作为申请人。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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