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2018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服务功能,提高中国证监会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中国证监会设立科技创新咨询… 第二条 咨询委员会是中国证监会的政策咨询机构,负责向中国证监会以及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咨询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具体运作。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 第四条 咨询委员会由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 第五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按照依法、公开、择优的原则聘任,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第六条 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条 咨询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第八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并购重组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 第十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结合自身专长和所从事的工作,以个人身份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咨询委员会以召开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咨询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或者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 第十二条 咨询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为咨询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应有的保障。 第十四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相关工作人员对咨询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委员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