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发审委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 第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并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 第二十条 发审委会议召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召集发审委会议,组织发审委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和组织投票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发审委委员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请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到会接受发审委委员的询问。 第二十三条 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发审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 第二十四条 发审委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 第二十五条 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经出席会议的5名发审委委员同意,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一次。 第二十六条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 在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行人发生了与所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 第二十八条 发审委会议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发审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发审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发审委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 第三十条 发审委审核工作所需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支付。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