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章 发审委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发审委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发审委会议召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召集发审委会议,组织发审委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和组织投票等事项。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