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发审委的职责 第十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发审委的职责 第十七条 发审委委员接受聘任后,应当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对发审委委员的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考核和监督。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