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发审委的职责 第十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发审委的职责 第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果认为发审委委员与其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发审委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在发审委会议召开3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要求有关发审委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中国证监会根据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决定相关发审委委员是否回避。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