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章 发审委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发审委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提出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发行人保荐机构进行书面反馈。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