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章 发审委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发审委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经出席会议的5名发审委委员同意,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一次。 暂缓表决的股票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发审委委员审核。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