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章 发审委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发审委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请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到会接受发审委委员的询问。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