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六十四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六十四条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六十四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本简易程序。 第三章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