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审查可以受理的,除非双方当事人已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指定了一名独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席应立即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案件。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应立即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