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另一方当事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诉,也应在此期限内提交反诉书及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