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七十三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七十三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在开庭审理之日起30天内作出仲裁裁决书;书面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成立之日起90天内作出仲裁裁决书。如确有必要,仲裁委员会可以对上述期限予以延长。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