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六十九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六十九条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六十九条 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确定开庭的日期后,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应在开庭前10天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