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三章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六十四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本简易程序。 第六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审查可以受理的,除非双方当事人已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指定了一名独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席应立即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 第六十六条 另一方当事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诉,也应在此期限内提交反诉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十七条 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及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应按照仲裁庭的要求和限定的日期提交仲裁所需的书面材料及证据。 第六十九条 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确定开庭的日期后,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应在开庭前10天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七十条 如果仲裁庭决定开庭审理,仲裁庭只开庭一次,不开二次,除非必要。 第七十一条 在进行简易程序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照本简易程序行事时,不影响程序的进行和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权力。 第七十二条 仲裁请求的变更或反诉的提出,不影响程序的继续进行;与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有抵触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在开庭审理之日起30天内作出仲裁裁决书;书面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成立之日起90天内作出仲裁裁决书。如确有必要,仲裁委员会可以对… 第七十四条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仲裁规则的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