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 第二节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十四条 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后,仲裁委员会主席应即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 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指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第十六条 如果被诉人未按照本仲裁规则第八条的规定指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席有权为被诉人指定一名仲裁员。 第十七条 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诉人及/或被诉人时,申诉人之间及/或被诉人之间应当经过协商,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各自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如果申诉人之间未能在提交… 第十八条 被指定的仲裁员,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向仲裁委员会请求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该仲裁员回避。 第十九条 当事人要求仲裁员回避,应当在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前提出。如果要求回避原由的发生或者得知是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以后,可以在其后到最后一次开庭审理终结以前提出。 第二十条 仲裁员回避的决定,由仲裁委员会主席作出。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当按照原指定仲裁员的程序,重新指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