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一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当按照原指定仲裁员的程序,重新指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