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诉 第十三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诉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中国法律的规定,提请被诉人财产所在地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国法院作出关于保全措施的裁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