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诉 第十二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诉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向仲裁委员会办理有关仲裁事项。代理人可以由中国或者外国的公民充任。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