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诉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文书,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人数,备具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