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诉 第十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诉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诉人预缴一部分仲裁费。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