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被诉人对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的案件,如有反诉,应当在第八条规定的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内提出。被诉人应当在反诉书中写明其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

被诉人提出反诉时,应当按照本仲裁规则所附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