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被诉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二十天内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并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