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十八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十八条 被指定的仲裁员,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向仲裁委员会请求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该仲裁员回避。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