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当事人要求仲裁员回避,应当在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前提出。如果要求回避原由的发生或者得知是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以后,可以在其后到最后一次开庭审理终结以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