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指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但在被诉人收到仲裁申请书或者在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之日起二十天内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则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