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党的中央机关 第二十一条 党的最高机关为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一次;中央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党员及三分之一省的党部之请求得召集全国临时代表大会;中央已经决定或三… 第二十二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工作为: 第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及中央监察委员会人数由大会规定,遇中央执行委员或中央监察委员离职时由候补委员按次递补。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得代表党与其他政党及机关发生关系;得组织党的各种机关并指导其行动;得指导与监督中央机关报并指定党的机关报的主任;得分配党的人才及支配党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经过党团指示政府及其他社会团体之工作方针。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每三个月召集一次;遇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中央委员会议或扩大中央委员会议。候补中央委员得参加中央委员会议及扩大中央委员会议,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选举正式中央委员一人为总书记及中央正式委员若干人组织中央政治局指导全国一切政治工作,并选正式中央执行委员若干人为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候补政治局委员参… 第二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至少每两月须给省委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工作书面的报告。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