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选举正式中央委员一人为总书记及中央正式委员若干人组织中央政治局指导全国一切政治工作,并选正式中央执行委员若干人为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候补政治局委员参加政治局会议时,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正式政治局委员离职时候补政治局委员依次递补。全体中央委员会议得改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互推若干人组织中央常务委员会(SECRETARIAT)处理党的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