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工作为:

讨论与批准中央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其他中央各部工作的报告。

审查与修改党纲及党章。

决定一切重要问题政策的方针。

改选中央委员会及监察委员会及其他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