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区委员会之下的党部须得区委员会之批准与市或县委员会的追认;市或县委员会之下的党部须得市或县委员会之批准;省委员会之下的党部须得省委员会之批准;省委员会之组织须得中央委员会的批准。

各级党部之执行机关(自省委至支分部干事会或书记)之选定及撤换须得上级机关之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