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为党的各种专门工作各级党部得设立各部管理之(如组织部,宣传部,妇女部等等)各级党部之下的各部隶属于各级党部。各级党部之下的各部组织制度均须得中央之命令或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