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七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工作职位。 第九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第十条 中央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第十二条 巡视组对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