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巡视组对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
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
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