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