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 第三章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台湾居民来大陆 第十三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第十四条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 第十五条 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因在大陆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或者因其他事务来大陆后,需要多次来往大陆的,可以向当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的签证。 第十七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需要前往外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第十九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需在大陆居留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当地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暂住证。 第二十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 第二十一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除定居的以外,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的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确有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须提交相应证明,向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