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诉讼事宜不能离境的;
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诉讼事宜不能离境的;
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