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 第三章 台湾居民来大陆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台湾居民来大陆 第二十二条 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